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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悟之路Ⅱ

隆波帕默

第七章 什麼是現象(因緣法)
7.1 正念禪修是覺知色法和心法,為了去除“身心是我或屬於我”的邪見。最後,心放下對身心的執著,身心不過是一個苦集。因而,為了培養正念,禪修者必須覺知一個現象的色法和心法。正念禪修不是冥想涅槃,也不是冥想世俗法,因為那只存在於人們的念頭和想像中。即便是思惟身心,那也從屬於三本質,仍是對世俗法的冥想,因為它既不是覺知一個身心現象,也不是對身心的三本質的理解。
7.2 名色/身心是現象(因緣法),正念覺知它們;智慧則是理解現象的三本質(三特性)。除了正念和智慧外,用來覺知名色的工具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法是通過眼、耳、鼻、舌、身來工作的;而心法則是通過意根來工作的。
7.3 覺知色法可以在每個根門修練,請看如下例子:
7.3.1 我們用眼睛看到的色法有許多種形式,它可以是成千上萬、上億的形式,比如:一位女人、一位男人、一個小孩、一位老人、一只老虎、一只猴子、一只鳥、大海、一條河、一座山、一棵樹、一朵花、一個細胞等等。然而,在所有這些不計其數的形式裡,能用眼睛看見的真實的物質只有色。接著,覺知,也就是認知和傳譯生起,化作對現象的意識,然後將這個色的集合命名為女人、男人,…細胞。在實際層面,用眼睛看到的真正的物質是色。
7.3.2 耳朵能覺知到的是聲音,鼻子能覺知到的物質是氣味,身體能覺知到的物質元素有三種:火(冷熱),地(軟硬),風(止動)。
7.3.3 通過意識覺知到的物質比通過眼耳鼻舌身覺知到的東西多得多。它們組成五淨色,回應來自眼耳鼻舌身感官接觸;還有第六種微細的物質,比如識食,陰陽物質(存有),身體的運動和交流說話等。
7.4 除了這些外,7.3.3節還有許多形式(21種)。有好幾種別的形式的物質是通過意根來覺知的,也就是:(1)52種心所,比如,愉悅、苦、中舍心、想、貪、嗔、痴、喜樂、信、精進、智慧;(2)意識心或覺知目標的心,被劃分為89-121種;(3)涅槃;(4)假名、念頭、夢,那些在現實中不存在的(請參考《阿毗達摩》)。因而,意根是覺知接受最多最廣目標的根門。
7.5 為了簡化概念,正念禪修裡,心必須念住真實法,那是絕對真理或自然的實相,不是念頭或想像。比如,當一個人靠近火時,身體感受到的高溫是真實法,而“熱”則是世俗法。禪修者有責任去覺知那影響他身體的高溫,他不應思考這熱像火或像地獄裡的火的煩惱等。另外,禪修者需要知道何種目標通過哪一根門覺知。比如,覺知身體的行住坐臥四種姿勢,我們必須用意根來覺知,而不是用眼根或身根。
7.6 如果禪修者能夠覺知名色的究竟法(真實法),那麼內觀智慧將會從人見、我見、眾生見的錯誤見解中醒悟過來。因為內觀中覺知到的究竟法(真實法)僅僅是名色,不是動物、人、自己、我、他們。所有人見、我見、眾生見來自於思考或者對某一名色群的命名。
7.7 對於因緣法,有一些有值得注意的觀點,如下所示:
7.7.1 意根覺知兩種目標:真實法和世俗法。它不可以按它的希望只覺知一個。因而,當意根覺知真實法時,正念知道它;當意根覺知世俗法時,正念也知道它。即使阿羅漢聖者同樣覺知兩種,不是只有真實法。
7.7.2 在內觀禪修中,禪修者可能按他自己喜歡從身念住開始或從心念住開始。他可以從任意念住開始,不需要練習整套四個念住。如果他試圖練習每個念住中每個細節,那不僅是無效的,心也許也會混亂。佛陀教導我們就身觀身、就受觀受、就心觀心、就法觀法。那就是說,禪修者安住覺知某種色法和心法,某種感受,某種善心或不善心,某類因緣。一旦心理解了某種色法和心法,它將能夠理解所有的色法和心法。因而,它是一種學習研究,是通過對隨意的例子的觀察研究名色,這是非常高級的學習過程。比如,當心認識到行住坐臥的色法不是“我”時,它將也認識到所有形式的色法不是“我”。如果它觀察到有正念的心和無正念的心都是無常的、不受控制的,那麼,它就認識到所有狀態下的心都是無常的、不受控制的。
7.7.3 最初,禪修者也許得覺知某一特定的現作念住。然而,當正念發展到某一階段時它變成自動運作,禪修者不能選擇某一目標。如果一個目標出現在任意根門,正念清晰地認出這個目標,心將自然地時時刻刻地覺知色、聲、香、味,或者某一目標。更進一步,禪修者也將認識到他不能強迫心單單去覺知某一目標,因為心它本身也是無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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