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放寬 3歲以下可器捐


中央社 – 20121219 下午4:26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衛生署今天公告足月出生到3歲以下幼兒經2次腦死判定後可器官捐贈,讓等待移植的小孩多一線生機。


衛生署表示,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3歲以下幼兒等待器官移植事件,掀起有關3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的討論議題,經過多年討論與委託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進行研究後,廣徵各界意見,修正「腦死判定準則」。


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理事、署立雙和醫院小兒科主任郭雲鼎表示,過去台灣小兒腦死判定適用年齡是3歲以上,修法過後將腦死判定放寬足月出生(滿37)到未滿3歲的幼兒。


郭雲鼎說,除放寬年齡外,與成人腦死判定不同的是,幼兒需經2次腦死判定,1歲以上未滿3歲需至少間隔12小時、足月出生未滿1歲者至少需間隔24小時。此外,也需由具有腦死判定專業訓練的小兒專科醫師執行。


郭雲鼎說,新修正準則對於等待心臟移植患先天性心臟病小孩、等待肝臟移植患膽道閉鎖的小孩或需要器官移植的罕見疾病童的器官移植提供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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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張睿纖台北報導】


苦等器官的幼兒有機會了!為增加幼兒器官捐贈機會,衛生署公告放寬幼兒腦死判定適用年齡,未來足月生產的新生兒到三歲以下孩童,經由兩位小兒專科醫師判斷,只要符合標準就能判定腦死,可望增加幼童的器捐來源,尤其是心臟、小腸部位。


腦死判定適用年齡原為三歲以上,如三歲以下幼童腦死判定須送衛生署專案審查,願送審的醫師不多,讓不少家屬想捐小孩器官卻無法可捐,需移植器官的嬰幼兒則等不到體型適合的器捐者。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指出,未來懷孕滿三十七周、足月生產的新生兒可由兩位小兒專科醫師執行腦死判定,一歲到三歲以下兩次判定須間隔十二小時,一歲以下間隔須廿四小時;早產兒因器官發育不成熟,不宜判定腦死。


根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國內未滿三歲以下有十九個幼童在等待器官、三歲至六歲以下有十一個在苦等,多數為肝臟。


「一位一歲小朋友等不到心臟,爸媽只能眼睜睜看他過世!」台大醫院心臟外科主任陳益祥表示,心臟不像肝臟,大人可部分移植,三歲以下幼兒要移植心臟,只能等六、七歲小孩器捐,也須先衡量心臟大小是否「放得進去」。如果不合、只能繼續苦等,「院內至少有兩個以上兩歲以下孩子苦等心臟,如沒放寬規定,醫師能幫什麼忙?」


台灣兒科醫學會副祕書長葉樹人說,皮膚、眼角膜、肝臟可等成人捐贈,但幼兒心臟、小腸非常需要合適大小器捐者,放寬腦死判斷年齡,可增加許多小小孩存活機會。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表示,以前沒有法源依據,醫師不敢擅自判三歲腦死,六歲以下捐贈者本來就極少,導致很多父母有大愛,想要捐贈也辦法,另外苦等肝臟的小孩父母,也可考慮自己活體肝臟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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