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齋教龍華派
州 階 級 |
台 北 |
新 竹 |
台 中 |
台 南 |
高 雄 |
花蓮港 |
合 計 |
空 空 |
--- |
--- |
--- |
1 |
--- |
--- |
1 |
太 空 |
3 |
9 |
4 |
--- |
--- |
--- |
16 |
清 熙 |
8 |
37 |
19 |
2 |
1 |
3 |
65 |
四 偈 |
3 |
47 |
10 |
2 |
--- |
--- |
62 |
大 引 |
1 |
89 |
9 |
2 |
1 |
--- |
102 |
小 引 |
1 |
90 |
1 |
2 |
--- |
--- |
94 |
三 乘 |
1 |
69 |
--- |
2 |
--- |
--- |
72 |
大 乘 |
--- |
113 |
2 |
1 |
--- |
3 |
119 |
小 乘 |
1 |
174 |
9 |
--- |
--- |
--- |
184 |
其 他 |
4 |
82 |
2 |
1 |
4 |
31 |
124 |
合 計 |
22 |
705 |
56 |
13 |
6 |
37 |
839 |
以上的統計是稍早的統計,現在如何不得而知。依此參考,金幢派及先天派在台灣並非全階級(並非所有階級都有成員)。上級之人,不論是哪一派均與對岸一樣有人。如金幢派九品的階級中,僅存二、三階級而已。
九、佛教寺院、齋教齋堂之維持及其管理方法
若根據清朝行政法—寺觀必置住持,代表管理各寺觀,且監督其寺觀內之僧道。然而在台灣,寺廟、齋堂之住持及堂主,無有管理權,俗人之管理人掌握了一切。即管理人是寺廟齋堂的代表人、財產的管理人、廟祝顧廟的任免人、監督及有關寺廟一切事務的處理人。如此,寺廟住持僅止於其寺廟祭事之掌管。雖然沒有寺廟所屬財產之管理權利是本島的習慣,但是在未另設管理人之情形時,或設置管理人,而限其不親行職務時。可從常見的住持僧、兼掌管理人職務的事例來看,也是沒有完全禁止住持僧兼掌的慣例存在。而此等情況,以住持的資格,未行使管理行為,但以其兼管理人之資格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這曾有法院覆審的判決「若依明治三十八年府令第八十四號,寺廟所屬財產的處分之規定是,不以住持身份提出申請,而是應以管理人身份提出申請」。
僧侶住持在在家管理人的支配監督下,因為只負責祭事,而僧侶本來的職務,如佈教傳道的宗教活動,便造成了不方便的結果。形成了固有佛教發展上的一大障礙,稍微就會變成萎縮的狀態。所以固有的衰頹,未必只歸於島人僧侶的怠惰,寺廟的管理制度是不可忽視的事實。
所幸台灣五大寺院中,凌雲禪寺及靈泉寺是加入於內地佛教寺院之團體間,住職是頗有自由活動的權限的。其他的三寺,也幾乎全部是住持兼管理人,成為今日佛教的活動中心。齋堂也大致上是堂主兼管理人。因為相互之間缺乏聯絡又因指導者的學識教養貧乏,所以未能充分地發揮其所屬教派之教義、教理,所以似乎未能挽回頹勢。
台灣的寺院、齋堂之維持,是依賴信施,又主要的收入是由其所屬之不動產,其次是納骨堂、祿位(牌位)的收入,再者是油香料及法事葬式的布施等。當然不用說,依於地方各自會有不同之處,但大體上是依於如前所述的收入來維持的。
十、結論
總觀台灣固有佛教,內地佛教是趣向分裂,各宗各派各自獨立教團,在強固的組織下,發揮各自的天份;反之台灣固有佛教是趣向總合,不只是各宗而已,教理上也是一大總合的佛教。出家佛教也不只是對佛教綜合而已,將道儒二教與佛教總合之情形也有。再說,齋教是取材自中國固有的天地開闢說,佛、菩薩也是由天地未判之前的無極而有的太極所生,若借用彼等之語來說的話,也就是由無生父母所生,又佛陀之得道也不外是無極大道之範疇。雖然這根本是竹頭接木的觀點,但可見其相當努力於將佛教之總合統一。
關於內地,村上專精博士曾著《佛教統一論》,說述著費盡生涯用心於內地佛教之統一,但終遂失敗。由此觀點來看的話,台灣固有佛教在教理上也好、在宗派上也好,遺憾的是自然狀態的統一,沒有堅固系統性的教團組織。
是否是中國國情的影響?各寺院及齋堂對於個別個別獨立,沒有任何聯合組織的這種異樣感,並不是沒有。結果在內地中國所謂的五家七宗或十三宗的佛教並不相違。但至少中國所謂的宗派是不同於一種學派,感覺上並非如吾等(日本)所云之宗派。
以上雖極為大略,但相信可把握台灣固有佛教之真相。
附註:原文為缺漏,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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