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2C103D-5A6F-42E1-AC86-A3E3B8678ED8.jpeg

淺談心、心所、所緣的關係

 

[阿姜舒淨]

 

根據阿毗達摩(論藏),有四種究竟法,它們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及涅槃。色法共有二十八種,心法有八十九種或詳細分為一百二十一種;心所法有五十二種,這五十二種心所是我們平時都可能產生的心理作用。

 

這個世間不外乎物質現象和心理現象。物質現象稱為色法,色法不會痛苦,因為色法本身沒有感受,沒有感覺,有感覺的是心理現象。我們之所以會對那些物質生起貪愛,是由於“心”在起作用。

 

名法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心法,一類是心所法。心的作用僅是感知,心不會單獨生起,它的生起必定伴隨著若干的心理作用,也就是心所,心和心所一起生起滅去。

 

也就是說,心在對外界作出任何反應的時候,並不是單一個的心理在起作用,而是有很多的心理同時在運作。其中執行識知對象作用的稱為心,伴隨著起作用的其他心理稱為心所(cetasika),意思是“屬於心的”

 

我們平時所接觸的各種不同的人、事、物,在論藏裡可以歸納為最簡單的關係——名法與所緣的關係。名法包括心與心所,所緣就是心認知的任何對象,也包括我們自己,都稱為所緣(arammana)。所緣也就是我們平時看到的顏色、聽到的聲音、嗅到的氣味、嚐到的味道、觸到的冷暖軟硬鬆緊等感覺,還有所想到的任何東西。我們能夠想到、能夠知道、能夠感覺到的都稱為所緣,也就是心的對象、心的目標。

 

在研習名法的時候,一定要記住心、心所,和所緣的這種最基本的關係。即只要有心,必定會有和心一起生起的心所,和心識知的對象(所緣);不存在有心而沒有對象的。例如眼識能看,耳識能聽,意識能想各種東西,概念的產生就是意識的作用。

 

心所的巴利語為cetasika,可以將之理解為“屬於心所有的”。心所與心都稱為名法。當對象(所緣)出現的時候,心會執行識別的作用,與此同時,也會有各種的心理在一起對所緣執行各自不同的作用,這些心理就稱為心所。心所的生起有一定的規律,當心生起時,必定伴隨著心所生起。

 

心所有四個特點:

1.心所必定與心一起生起。

2.心所必定與心一同滅去。

3.心所與心都取同一個對象。

4.心所與心在同一個依處生滅。

 

舉眼識為例,在看的那一剎那,有八種包括心和心所同時在起作用,其中眼識屬於心,另外七種屬於心所,它們同時執行看對象的作用,然後又同時滅盡,不會有先後,而且這八種心和心所都依靠眼處門為依處同生同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佛法與滅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